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2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33239T。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桃丹,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重庆市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白银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9394728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3400220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6元,减半收取89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彦龙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彭海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黄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