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3400220X。
法定代表人:林传琼,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蒙 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 姝
书 记 员  谭诗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