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382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左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