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6民初326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3400220X。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从2016年9月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原告受聘于被告在其承包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温莎小镇从事现浇阁楼、打墙体等工作,月平均工资7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出具《法人委托书》,委托***为该公司代理人,代理华宇温莎小镇现浇阁楼的有关事宜。2017年5月20日,***向原告转账4500元。2017年6月8日,***代表被告与华宇温莎小镇业主***签订《房屋改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委派***为施工现场负责人。
2018年2月2日,原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还提供了印有“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工作服和加盖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宇温莎小镇小区物业服务专用章的装修出入证,用以证明原告系被告员工并在被告承包的相关工程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持有的工作服和装修出入证,结合***系被告代理人暨施工现场负责人且曾向原告转账支付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建筑相关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提供的该项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成立。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到庭举证,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