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3923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明月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826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0号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5157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10楼1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66021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53号8幢17-办公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784321。
代表人:苏腾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