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5809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古路初级中学校教师,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明月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8269Y。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棠香北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8932457E。
法定代表人:熊敏,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汉中路1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03443D。
法定代表人:熊敏,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同景文宏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6元,减半交纳3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楚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