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暹众普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422号
 
申请人:重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高腾,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锡杰。
被申请人:重庆逯众普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庄旭。
申请人重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逯众普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21)渝0108执保494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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