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20行初40号
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70号附7号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45853H。
法定代表人胥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渝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627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冷中强,男,该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