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28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7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58557.4元,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了部分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汽车和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协商处理,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28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斌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