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20民初2242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3组11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UR821B。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70号附7号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45853H。 法定代表人:胥彬。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6.38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35.79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郭 渝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