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20行初13号
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45853H。
法定代表人胥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00934462-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