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与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6民初4769号
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奉节县安坪镇下坝村**,组织机构代码45187477-8。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勇,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组织机构代码20830511-0。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与被告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袁衍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