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与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民初1055号
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下坝村**,组织机构代码45187477-8。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余江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组织机构代码20830511-0。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与被告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