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36执521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渝0236执52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渝0236执521号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42号1幢夹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110F”补正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42号1幢夹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110F。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审 判 长 朱文安
审 判 员 姚鸿雁
审 判 员 赵明灯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丽
书 记 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