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3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42号1幢夹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110F。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文安
审 判 员 姚鸿雁
审 判 员 赵明灯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丽
书 记 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