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5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8920819G。
负责人:补**,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夔州路42号1幢夹-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511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夔州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7849391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道的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的房屋,本院依法查封并进行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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