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执3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燕居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279713D
法定代表人郑本东,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小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450496090H。
法定代表人毛泽民,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9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5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29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提取了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应支付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3000元,因工程款未结算,未能提取。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重庆如飞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9执3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亮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