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恢1445号
关于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渝0113民初7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传统查控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士瑞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秦晓亮
法官助理 郑磊峰
书 记 员 李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