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某某等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2555号
原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中杰
书记员  李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