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江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921民初118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原告通江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文长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19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公平”补正为“显失公平”。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