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6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450496090H。
法定代表人毛泽民,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3民初10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同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渝0113执6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2021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载明(2021)渝0113执6412号案件,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3执641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秦晓亮
审判员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澜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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