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1381号
原告: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北湖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7.5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由重庆市海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XX程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