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优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执35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218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石竹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80万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向重庆石竹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款予以提取,该公司以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无剩余工程款为由未能协助,另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有抵押且查封,本案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消。2020年12月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2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372186元及利息。
本院(2020)渝0116执35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黄双平 审判员 倪晓晶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