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33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6号附3,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105733985513T。
法定代表人:成世友,总经理。
关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4328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3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