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海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3985513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海昆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44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屋均被本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且设置抵押,本案不宜处置;至于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应收工程款,协助单位协助内容为尚未有结付金额,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支付条件,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海昆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消。2020年7月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7月1日,被执行人重庆海昆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304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17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