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3642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与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颜家均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