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明某某与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德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3642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与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颜家均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