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7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星湖街**。
法定代表人:瞿江,行政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蔡雨彤,总经理。
上诉人**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刚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国全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