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恒森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1623号
原告:巴南区恒森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新屋村19号2幢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9YAK7T。
经营者:***,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金童路100号1幢2**2-1,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彤。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受理原告巴南区恒森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巴南区恒森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恒森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恒森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巴南区恒森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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