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3749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学,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