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01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C。
法定代表人:**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主城区是永川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4月2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间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其未予缴纳,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