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鹏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新城港城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6060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