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762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鹏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彤,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0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学,男,汉族,1971年0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新城港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6060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学、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