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762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鹏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0387G。
法定代表人:**彤,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0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学,男,汉族,1971年0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新城港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6060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学、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