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福清与重庆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653号
原告黄福清,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雪松,男。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路276号山语中1、2、3幢3-办公。
法定代表人龙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克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清与被告重庆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清于2014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福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福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未予收取。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