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做出(2020)渝0117执保369号裁定书,冻结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61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渝0117执保3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101020104002XXXX账号内存款12万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王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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