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保672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70457.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民初982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70457.9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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