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恢88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7执恢8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侯欢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