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180号之一
原告: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一碗水前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345368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087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2.88元,减半收取计1356.44元,由原告重庆展翅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左 瑜
书 记 员 吕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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