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6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方天强。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邢道均。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439号执行裁定书。因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439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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