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1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方天强。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邢道均。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439号执行裁定书。因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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