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邢道均。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诉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7执保603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4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以该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已驳回被申请人***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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