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27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法定代表人:邢道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伟,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芳,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街25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58847340。
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优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重庆优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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