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科技孵化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40972G。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法定代表人:邢道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40972G。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2)渝0117执1814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1815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22)渝0117执1815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7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成
书 记 员 肖 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7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2)渝0117执181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道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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