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2544号
原告:重庆匠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栋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EBUD1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匠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匠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匠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匠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重庆匠诚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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