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18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书院路54号3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358596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