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15550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何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邹某,男,汉族。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第三人何某及第三人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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