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5515号
原告:重庆超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茶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超某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超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