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51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区巴川街道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658332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恒大中渝广场3号写字楼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58048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渝015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06518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1月26日和2024年3月22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暂无符合执行条件财产。 3、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24年3月22日,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06518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渝0151执恢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