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51执异1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658332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梨园路建材市场5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58048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梁茂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渝0151执2772号]中,万通公司申请追加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茂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本院(2023)渝015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并于202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听证。万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重庆茂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铜梁茂田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缺席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万通公司称(听证中变更),万通公司与铜梁茂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铜梁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铜梁茂田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万通公司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2023)渝0151执2772号]。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铜梁茂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万通公司发现,铜梁茂田公司系股东重庆茂田公司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1666.6665万元,但重庆茂田公司仅实缴注册资金1811.25万元,尚有9855.4165万元未缴纳。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依法申请追加重庆茂田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本院(2023)渝015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铜梁茂田公司无辩称意见。
重庆茂田公司辩称,铜梁茂田公司系重庆茂田公司法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田公司与铜梁茂田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经营,自负盈亏,作为独立法人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亦独立承担责任。重庆茂田公司实缴出资3500万元,未缴纳8166.6665万元,但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万泰公司申请重庆茂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查查明:万泰公司与铜梁茂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渝015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065180元。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从2023年7月起至2024年4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余款65180元于2024年5月30日前付清后,本案清结;若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由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加付给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尚欠保证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3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欠款余额及其利息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7255.41元,由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垫付,由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调解书生效后,在给付期内,铜梁茂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8月1日,万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渝0151执2772号],2023年9月17日,本院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重庆市铜梁区茂田印象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作出(2023)渝0151执27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听证中,万通公司举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铜梁茂田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1666.6665万元;重庆茂田公司认缴出资11666.6665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重庆茂田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0日以货币实缴出资147.75万元,2002年9月4日以货币98.5万元实缴出资98.5万元,2003年6月15日以货币实缴出资147.75万元,2012年7月20日以货币、债权转股出资实缴出资1200万元,2012年10月10日以货币实缴出资25.95万元;2013年10月8日以货币实缴出资191.3万元,共计1811.25万元。公开听证后,万通公司举示工商备案登记的2021年4月23日铜梁茂田公司章程,该章程显示铜梁茂田公司系由重庆茂田公司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田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11666.6665万元,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
听证中,重庆茂田公司举示重庆勤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向铜梁茂田公司作出的验资报告,其载明:“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根据贵公司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由全体股东***、***、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于2年内缴足。根据贵公司股东会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本期出资为增资第一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2年10月11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止2012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已经重庆勤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2年7月21日出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10月11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3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万通公司是否追加重庆茂田公司为被执行人,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铜梁茂田公司系重庆茂田公司法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重庆茂田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举示证据证明铜梁茂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重庆茂田公司的财产,因此,万通公司申请追加重庆茂田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由重庆茂田公司对本院(2023)渝015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重庆茂田公司举示的重庆勤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向铜梁茂田公司作出验资报告,其载明的出资是2021年4月23日之前股东重庆茂田公司、***、***对铜梁茂田公司出资的情况,并非股权转让后,重庆茂田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对铜梁茂田公司修改章程后认缴增资注册资本后的出资情况,其辩称意见与上述法律规定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渝0151执27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院(2023)渝015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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