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5民初153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45229G。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系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