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77738W。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3395385E。
法定代表人:荆安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宗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7民初8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由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900000元,不计利息;二、上述款项由被告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2021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1)渝0117执恢402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5万元,由被执行人从2022年4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万元,直至125万元付清为止。二、经担保人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为重庆市旺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欠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执行人、担保人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时间足额付清款项,本案视为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时间足额付清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申请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可以执行完毕结案,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恢402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辉
审判员陈道兵
审判员张友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金龙
书记员蒋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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